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君**责任公司与北京众爱**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北京君**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3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81911.13元并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加收50%进行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4264元,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关、房管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东民(商)初字第13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