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上**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八十七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元(已交纳),余款六千零八十七元退还原告北京**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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