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庭审后告知原告委托代理人闫*下次开庭时间定于2015年7月6日下午2时00分,并当庭发送书面开庭传票,原告委托代理人闫*在送达回证上签字。2015年7月6日下午2时00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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