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长春量具刃**工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本院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鼎盛重工**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二、如果上述被告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足额冻结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