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以被告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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