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薛*与被执行人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0350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在北辰区井田公寓1-6-602住房一套,期限自2015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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