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薛*与被执行人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0350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在北辰区井田公寓1-6-602住房一套,期限自2015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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