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北京合康**有限公司与郑州祥**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海**有限公司与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量具刃**工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北京海**有限公司与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华厦**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天津静园**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造有限公司与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