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通辽市**售有限公司与鲁**、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通辽市**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鲁**、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滦**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的(2011)滦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滦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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