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经济**材经销处与被告李**、秦皇岛**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隆石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5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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