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锦州**开发区鑫隆石材经销处与李顺清秦**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经济**材经销处与被告李**、秦皇岛**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隆石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5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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