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梁市庞**务有限公司与郭**、成宏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吕梁市庞**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成宏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滦**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2)滦民初字第3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梁市庞**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滦民初字第3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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