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台瑞**限公司诉被告刘**、魏*、孟**、郭**、孟**、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邢台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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