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沂南县宝**限责任公司与临沂宝**有限公司、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沂南县宝*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宝*有限公司、蒋*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临沂*估事务所对涉案工程造价予以评估认定,临沂*估事务所以无法认定原告提供部分隐蔽工程变更资料、停工损失等资料的真实性,无法出具公平、公证、合理的评估报告为由向本院出具不能出具评估报告的说明,致使原告诉求的工程款数额不确定,依据法律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沂南县宝*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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