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诉被告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4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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