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宁波**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张**为与被执行人沈**、方*、上海久**限公司、涂**、方*、宁波**限公司、宁波**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涂**、方*在上海久**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涂**、方*、沈**持有的芜湖久**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涂**持有的上海交**有限公司股权。查封被执行人上海久**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沪F车辆及被执行人涂**名下牌号为沪F车辆,上述财产本院尚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上海久**限公司、宁波**限公司、宁波**限公司未在经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涂**实施了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沈**、方*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另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7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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