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简**、林**与赵**、郑*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简**、林**、原审被告郑*、缪**、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赵**自动撤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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