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吕*与被告包淳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吕*因管辖问题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