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慈利**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四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慈利**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慈利**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已抵押给银行,机械设备被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查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何**自愿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四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