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唐**与被执行人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慈民一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应支付申请人唐**工资报酬2520元,但被执行人李**未支付。故申请人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居住地,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慈法执字第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和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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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