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时诉被告许**、被告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时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被告湖**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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