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龙*程诉被告花垣县**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龙*程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花垣县**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鹏程自愿撤回对被告花垣县**责任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对被告花垣县**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