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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鹏程与花垣县**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程诉被告花垣县**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龙*程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花垣县**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鹏程自愿撤回对被告花垣县**责任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对被告花垣县**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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