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02张**与中山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张**与被申诉人中山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抗诉审查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1)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8月20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194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广东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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