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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下称先达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先达威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计算被申请人七、八月份工资错误。2、被申请人是自动离职,不属申请人开除,不应支付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被申请人阻碍申请人正常生产,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4、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先**公司的申请,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关于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先**公司确认其未发放张**2012年7月、8月的工资,应予支付。先**公司主张张**2012年7月的工资为3498元,张**8月份仅工作5日,故当月的工资金额为288元。根据先**公司提交的有张**签名的《临时加班登记表》,该表载明张**2012年7月工作27天,工作量为106箱,加班时间5.2小时,金额62元,其该月工资应为3560元。虽然张**在8月份仅工作5日,但先**公司直至2013年9月3日才出具《辞退通知书》给张**,在此期间张**未能工作的原因及过错并不在张**,故先**公司应当支付2013年8月全月的工资给张**。一、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无误。

二、关于先**公司应否支付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先**公司以张**偷盗柴油为由将其辞退,先**公司主张其辞退行不属于违法辞退,无需支付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先**公司提交的“燃油管理高科技专利产品GPS系统”显示车辆在静止状态下短时间内油量减少存在多种可能,仅凭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先**公司未能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解除与张**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其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判决先**公司应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正确。

三、关于先**公司要求张**赔偿其61升的油费损失453.84元及请车运转费3600元损失问题。先**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所述,申请人先达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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