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好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本案应先申请劳动仲裁,故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好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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