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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瑞莲等25人与信宜市水务局(原水利电力局)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和瑞*等28人诉信宜市水务局(原信宜市水利电力局)、信宜市水**物资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2013)茂中法立民终字第8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和瑞*等25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字(2015)44000000153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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