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和瑞*等28人诉信宜市水务局(原信宜市水利电力局)、信宜市水**物资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2013)茂中法立民终字第8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和瑞*等25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字(2015)44000000153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