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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广州市**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娴诉被告广州市巴**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娴诉称:其在被告处工作后因欠薪于2014年4月8日辞职,而被告在2014年4月9日出具欠条至今仍未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未结清的工资4922.29元。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市巴**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目前无法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广州市巴**有限公司向刘**出具《2014年个人离职所有工资未结清单》,显示欠刘**款项合计为“4922.29元+2月3月绩效考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就其所主张之事实,向本院提交有被告审核签名及盖章确认的《2014年个人离职所有工资未结清单》为凭,被告亦无异议,据此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债权债务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州市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支付欠款4922.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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