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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深圳市**限公司,深圳市**限公司宝安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限公司(下称垦*达公司)、深圳市**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下称垦*达宝**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首先,垦*达宝**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给我,二审判决认定我的工资属于包薪制没有依据;其次,我当时与另外五名同岗员工一起申请了劳动仲裁,二审法院针对同样的情形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在另案中认定垦*达公司和垦*达宝**司主张实行包薪制没有证据。综上,请求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垦*达公司和垦*达宝**司共同提交书面意见称: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实行包薪制,另案与本案的情形不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争议焦点问题为杨*的工资2800元/月是否已包含加班工资在内。根据杨*与垦*达宝**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第2点“双方约定以垦*达宝**司的工资分配方案确定杨*的工资”、第四条第(二)项“垦*达宝**司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杨*在工资到帐之日起三日内对工资数额、构成等没有向垦*达宝**司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垦*达宝**司按约定全额支付了杨*的工资”和第十三条第3点“杨*确认垦*达宝**司每月发放给杨*的收入中已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加班时间工资,杨*不再另行向垦*达宝**司要求加班工资”的约定,同时杨*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工资数额问题曾向垦*达宝**司提出过异议,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杨*的工资支付方式为包月工资,工资标准为2800元/月,并无不当。杨*申请再审时提交另案判决,认为二审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院认为,杨*的该项主张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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