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潘**、洪*、李**、潘**、白**、车**、杨**、张*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马**、潘**、洪*、李**、潘**、白**、车**、杨**、张*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