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限公司与被告廖**、廖**、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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