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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超与皆利士多层线路版(中**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皆利士多层线路版(中**限公司(下称皆利士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梁*超申请再审称:现有新证据证明我的工作岗位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皆利**司安排我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我未实际工作不违反劳动纪律。皆利**司未进行离岗健康检查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请求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皆利士公司答辩称:梁*超因调戏女同事被换岗到电镀车间做保养后,仅打考勤卡而不提供实际劳动,转换多个岗位后仍以“头晕不适应”为借口拒绝工作,长期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经工会同意解除其劳动合同。梁*超提供的新证据不足证明以其接触职业病作业,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从梁**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其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

梁**主张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现梁**向本院提交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梁**职业卫生信访问题的回复》及附件《皆利士多层线路版(中**限公司全厂存在职业性因素岗位总表》拟证明其主张。经审核,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回复梁**,其曾从事的岗位是否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可参照该表格确定。而《皆利士多层线路版(中**限公司全厂存在职业性因素岗位总表》仅显示不同的岗位存在不同的职业性因素,并无表述各因素是否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安全数值,或上述岗位是否可能产生危害。同时,中山**控制中心于2012年1月9日作出的《检测报告》未显示检测点样品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因此,梁**的主张缺乏证据证实,二审判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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