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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广州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辉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本案应先申请劳动仲裁,故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叶**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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