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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小中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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