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金葵与被告广**有限公司、从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金葵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金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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