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秦**与被告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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