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吕**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龙*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吕**应当在2015年7月4日前支付欠工资款6250元及利息给李**,由于吕**没有履行。根据李**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吕**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吕**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被执行人吕**在期限内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吕**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吕**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情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6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陈**发现被执行人吕**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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