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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