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星明诉被告广西玉林市桥霸水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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