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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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