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陆**等与王**、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陆*农诉被告王**、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陆*农因变更诉讼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7日在开庭审理结束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陆**撤回对被告王**、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杨**、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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