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韦**、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韦**、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该案双方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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