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士田与被告东**源集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芮**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黄**与广西**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东兴市**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兴州与东兴市**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曼**与被告**源集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与唐**、陈**、杨**、周**、陈**、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六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与黎**、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广西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源集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源集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源集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