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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程*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亳刑初字第0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六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经安徽**民法院二审,以(2007)皖刑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民法院于2009年07月2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1年09月3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湖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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