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王**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0年9月22日作出(2000)淮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民法院于2003年06月07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民法院于2006年0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11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湖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6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