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006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赵**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1日,安徽省**民法院作出(2012)阜刑终字第0030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真改造,共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计5次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自服刑以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