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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松犯强迫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作出(2005)淮刑初字第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松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汤松不服,提出上诉。安徽**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皖刑终字第05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元月4日交付执行。2008年6月17日经安徽**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1月12日、2013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共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计6次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汤*自上次减刑以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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