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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抢劫罪、强迫卖淫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6年4月14日作出(2006)淮刑初字第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抢劫罪、强迫卖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2006年6月12日,安徽**民法院以(2006)皖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维持对其的定罪处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31日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7日、2011年1月28日经安徽**民法院裁定,分别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共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计5次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上次减刑以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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