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鼎业进口汽车维修厂与吴江德佬**经营部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鼎业进口汽车维修厂与被告吴江**限公司上海经营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自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鼎业进口汽车维修厂与被告吴江**限公司上海经营部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江**限公司上海经营部应给付原告上海鼎业进口汽车维修厂修理费人民币38116元,该款被告应于2005年7月5日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3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05年7月5日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5年6月2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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