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悦某某诉被告中盐青海*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悦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即300元由原告悦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原告宜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宜宾**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德令哈**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某某诉被告龚**、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某**限公司、青海某**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某**限公司、青海某**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江**储备中心与内江市百**有限公司、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龚某某、青海某**限公司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贵阳白**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石**与贵阳白**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贵阳白**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芜湖**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