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某*限公司、青海某*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现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175元减半收取,即3087.5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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