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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高守礼劳务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高守礼劳务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石*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元,由上诉人石*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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