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重庆市*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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